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62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徐藝倫
趙苡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