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調字第七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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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明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