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平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又附表編號一、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三、四、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春平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與附表編號三、四、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項│├────────┼───────────┼───────────┼───────────┤│犯罪日期│91年8月28日為警採尿前│92年1月21日為警採尿前│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2│││26小時內某時起至92年5│96小時內某時起至92年5│年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月21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月21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止│內某時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92年度偵字第292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57號│94年度訴緝字第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4199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6月30日│94年6月30日│95年6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57號│94年度訴緝字第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4199號││決├──────┼───────────┼───────────┼───────────┤││確定日期│94年8月1日│94年8月1日│95年6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空白)││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判決同時應執行刑│編號3、4、5所示之罪│││為有期徒刑壹年,與編號3、4、5所示之罪接續執│,業經臺灣板橋地法院以│││行,刑期自97年8月2日起算起算,於110年10月1│99年度聲字第1761號刑事│││日期滿。│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編號│四│五│├────────┼───────────┼───────────┤│罪名│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犯罪日期│92年5月21日起至92年5│92年5月19日、92年5月│││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許止│20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728號、│94年度偵緝字第728號、││││94年度偵緝字第729號、│94年度偵緝字第729號、││││94年度偵字第6013號│94年度偵字第601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37號│94年度訴字第2237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0日│95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37號│94年度訴字第2237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空白)│(空白)││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3、4、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與編號1、2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刑期│││自97年8月2日起算起算,於110年10月1日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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