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曉紅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被告金奕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李曉紅身分證統一編號DB00000000號」更正為「李曉紅統一證號:DB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就被告李曉紅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DB00000000號」,應更正為「統一證號:DB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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