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宛亭 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相對人 林誼峰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132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2、103、104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1,200、315,7
63、345,600元,名下則無任何有價值之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