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修顯 被上訴人 胡順佰 被上訴人 胡良雄 被上訴人 胡尚志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上訴人 謝順吉 被上訴人 謝順福 被上訴人 李謝秋蘭 被上訴人 謝紅霄 被上訴人 謝秋月 被上訴人 謝瑞明 被上訴人 劉繒福 被上訴人 陳秀雲 被上訴人 周黃永 在被上訴人 周黃月 見被上訴人方 周黃美枝 被上訴人 周黃桂湘 被上訴人 周黃清標 本件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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