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08號聲請人 郭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孟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張孟祥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件各紙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㈢確認附表15之本票金額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