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盈全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盈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8日23時許,在彰化縣00市00路00巷與00路口,見 陳致瑋 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即徒手開啟車門,竊取放置於副駕駛座上之陳致瑋所有、置於手提包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2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油聯名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油聯名卡)及聯邦銀行VISA金融卡1張,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陳盈全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便利商店,未經陳致瑋同意或授權,持陳致瑋所有之上揭中油聯名卡,佯裝自己為真正持卡人陳致瑋,向不知情之店員以免簽名刷卡方式付款購買遊戲點數、香菸、飲料及購物袋,而分別盜刷該信用卡付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陳盈全係真正之持卡人,而同意其簽帳購物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序號密碼收據(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香菸、飲料及購物袋。
(三)嗣於113年1月9日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彰南門市內,因形跡可疑,為警進行盤查時,陳盈全始從身上取出信用卡1張交予警方,復經警於該超商廁所內之垃圾桶底下查獲其藏放之信用卡2張、金融卡1張、發票、收執聯及點數序號密碼收據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盈全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29至3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致瑋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卷第31至38頁)。
(三)證人 廖雅泙 、 趙信恩 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39至42頁)。
(四)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43至53頁、第111至115頁)。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55至59頁)。
(六)消費明細、遊戲點數序號密碼收據、發票及信用卡顧客收執聯(見偵卷第61至109頁)。
(七)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照片、查獲照片(見偵卷第116至119頁)。
(八)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月15日函檢送之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照片暨刷卡明細(見本院卷第至2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遊戲點數,是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的有形體財物,然於現實世界中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是取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1、2、3、6、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4、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4、5所示部分,被告係各於密接時間、地點、利用相同機會,於同一店家接續盜刷同一信用卡為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行為,客觀上均係侵害同一店家之財產法益,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其所為各屬接續犯行。
2.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地施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行為,各係侵害不同的便利商店(即刷卡特約商店)之財產法益,各行為可個別區分,難認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而接續所為,應予分別論罪,公訴意旨認為犯罪事實(二)應屬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三)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4、5,被告係以接續一行為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又本件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5分別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價值(30,000元、12,000),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價值(3,164元、2,750元),其詐欺得利罪之犯罪情節較重於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參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14622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及研究意見)。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與(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其為一己私利,復持所竊得之信用卡盜刷消費,擾亂金融交易秩序,造成持卡人、特約商店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各次行為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打零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被告所犯上開8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等情,予以整體評價後,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於犯罪事實(二)盜刷陳致瑋之中油聯名卡,詐得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遊戲點數序號密碼,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竊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2張、中油聯名卡1張及聯邦銀行VISA金融卡1張,及犯罪事實(二)所詐得如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之峰香菸硬盒1條(10盒)、七星風藍香菸硬盒1條(10盒)、純喫茶芭樂綠茶5瓶、純喫茶紅茶7瓶、咖啡廣場奶香特調咖啡4瓶、七星風藍香菸硬盒6盒、七星香菸硬盒(20支入)4盒、峰香菸1條(10盒),均為被告犯罪所得,然均已分別發還給告訴人陳致瑋及店家(統一大竹門市、統一彰德門市),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5至5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購物袋1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2誤載為2個),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然其價值僅2元,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如予沒收、追徵,恐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縱不予宣告沒收,尚無徒任被告因犯罪而獲鉅利之憾,亦無礙本次修正沒收犯罪所得以遏止犯罪之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犯罪事實欄(一)陳盈全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犯罪事實編號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地址)主文刷卡金額犯罪事實欄(二)1113年1月8日23時31分許全家順風門市(彰化縣○○市○○路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參仟元GASH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GASH點數3,000元2113年1月8日23時39分至23時43分許統一超商附工門市(彰化縣○○市○○街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元Mycard 智冠 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9張共27,000元3113年1月8日23時58分至113年1月9日0時3分許統一超商台化門市(彰化縣○○路0段0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參萬元Mycard智冠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10張共30,000元4113年1月9日0時34分至1時35分許統一超商大竹門市(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參萬元Mycard智冠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①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10張共30,000元。②峰香菸硬盒1條(10盒)1,500元。③七星風藍香菸硬盒1條(10盒)、純喫茶芭樂綠茶5瓶、純喫茶紅茶7瓶、購物袋1個,共1,552元。④咖啡廣場奶香特調咖啡4瓶,共112元。5113年1月9日1時45分至1時49分許統一超商彰德門市(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Mycard智冠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①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4張共12,000元。②七星風藍風香菸硬盒6盒、七星香菸硬盒(20支入)4盒、峰香菸1條(10盒),共2,750元。6113年1月9日1時57分至1時59分許統一超商兆福門市(彰化縣○○市○○○路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壹萬捌仟元Mycard智冠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6張共18,000元。7113年1月9日2時14分至2時16分許統一超商彰南門市(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陳盈全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價值新臺幣玖仟元Mycard智冠點數(儲值序號及密碼詳卷)沒收。Mycard(智冠點數)3,000元3張共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