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楊業葳 被告 劉進陽
劉義聰
劉志鈞 劉培福 劉財寶
劉維純 劉運鋒 劉雅芳
劉仲凱 劉証男 劉美女 賴鶊文 賴瀅灧 賴盈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敏忠 被告 劉輝煌
劉昆明 劉銘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銘興 被告 劉益裕
劉金柱
劉淑女
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一「854地號」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同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如附表一「881地號」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由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附表三所示給付人併應按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金錢補償予原告。
三、如附表一「883地號」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分割由原告取得,原告併應按附表四所示之金額金錢補償予附表四所示受領人。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除被告劉美女、賴鶊文、賴瀅灧、賴盈蓁、劉輝煌、劉昆明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建物逕稱地號、建號)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原因,而兩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劉美女、 賴瀅灩 、賴鶊文、賴盈蓁、劉輝煌、劉昆明答辯略以:同意854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㈡被告劉進陽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答辯略以:請求原物分割等語。
㈢被告劉財寶、劉維純、劉運鋒、劉仲凱、劉証男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答辯略以:同意854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㈣被告劉銘興、劉銘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
到場及所提書狀答辯略以:同意854地號土地變價分割,另因881、883地號土地並無原物分割顯有困難之情形,故請求依附圖二方案分割等語。
㈤被告劉益裕、劉金柱、劉淑女、劉麗娟、劉義聰、劉雅芳(
下稱劉益裕等6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場及所提書狀答辯略以:同意854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然8
81、883地號土地為祖先遺留下來之土地,希望以原應有部分面積分割該2筆土地,嗣分割後再由渠等自行整合,故請求依附圖三方案分割等語。
㈥其餘被告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又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且未為到庭兩造所爭,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經查:
⒈系爭土地非相鄰土地,854、881、883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203、348、66平方公尺;854地號土地地形略呈西北、東南走向之矩形,除東側部分臨員鹿路後溪巷道路,可對外通行,此外無其他聯外方式,該筆土地之建物分布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為1層磚造建物,為三合院正身,現荒廢無人居住,公廳內亦無神龕或祖先牌位等物品、編號B為1層磚造建物,為三合院護龍、編號C為1層磚造建物,為三合院護龍,堆置雜物、編號D為1層磚造建物,為三合院護龍,荒廢無人居住、編號E為1層磚造建物,為三合院護龍,堆置雜物、編號F為1層磚造建物,荒廢無人居住。此外尚有屋頂部分塌陷,荒廢無人居住之1層磚造建物、荒廢無人使用之1層木造棚架,其餘為三合院埕、雜木林。881、883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林,無地上建物等情,有土地查詢資料(卷二第33-44頁)、勘驗筆錄、現場略圖、現場照片(卷一第309-325頁)可佐,且未為到庭兩造所爭執,堪信屬實。
⒉有關分割方法,本院酌以:
⑴854地號土地上建物或已傾頹荒廢,或為堆置雜物,顯無人
使用,經濟價值不高,亦無共有人表示欲保留其上建物,且劉財寶、劉維純、劉運鋒、劉仲凱、劉証男、劉美女、賴瀅灩、賴鶊文、賴盈蓁、劉輝煌、劉昆明、劉銘興、劉銘洲、劉益裕等6人均稱同意854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等語(卷一第368、385、396、502頁、卷二第71、94頁),足認變價分割較符合多數共有人之利益,是原告主張854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應予採認;劉進陽認應採原物分割等語,要與多數共有人意願不符,難認可採。
⑵另881、883地號土地,如依原告方案分割,使原告脫離881
地號土地共有關係,得簡化該筆土地共有狀態,有利於其餘共有人規劃881地號土地之利用,且劉銘興、劉銘洲、劉益裕等6人均亦得保有881地號土地;883地號土地因面積僅66平方公尺,若再細分,將增加該筆土地之利用難度,故將該筆土地原物分配予原告單獨所有,顯較能使該筆土地之利用最大化,堪認依原告方案分割881、883地號土地,較合乎共有人之利益及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而堪採認。至於如依附圖二、附圖三所示方案,經本院函請地政事務所繪製,惟提出方案者均未繳費,業經地政事務所駁回而結案,有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函可稽(卷二第27頁),又觀諸該等分割方法,分割後土地均呈狹長形,難以利用,亦使面積已狹小之883地號土地過度細分,有礙土地經濟價值,是劉銘興、劉銘洲辯稱應採附圖二方案、劉益裕等6人辯稱應採附圖三方案分割881、883地號土地等語,均難採認。
⑶是本院斟酌上情及兩造使用土地現狀、經濟效益,認系爭
土地採原告方案分割合理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㈢第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881、883地號土地經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與受分配面積未盡相符,其價值自有差異,應互為找補。經本院將原告之分割方案囑託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共有人分得土地面積,以目前市價情形,其各自價值及各應找補金額多少?經該所以112RS0099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回覆如附表三、四所示。系爭鑑定報告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運用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等2種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作業(系爭鑑定報告第18-19頁),並綜合考量政策面、經濟面、不動產市場發展概況、不動產市場價格水準分析、近鄰地區土地利用情形、建物利用情形、公共設施概況、交通運輸概況、未來發展趨勢、區域環境內之重大公共建設、土地個別條件、土地法定使用管制與其他管制事項、土地利用情況、公共設施便利性等因素,鑑定88
1、883地號土地之價值作成鑑定報告(系爭鑑定報告第8-16頁),並說明共有人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及互為找補金額,核屬客觀可採。爰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881、88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分別按附表三、四所示金額互為找補。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審酌兩造因分割所得利益,本院認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劉玉媛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一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854地號881地號883地號1楊業葳1/1441/91/932劉進陽7/14443劉義聰1/1441/91/934劉志鈞5/14435劉培福5/4886劉財寶9/48147劉維純6/19228劉運鋒6/19229劉雅芳1/1441/91/9310劉仲凱6/192211劉輝煌6/48912劉昆明6/192213劉銘洲1/61/6414劉銘興1/481/61/6615劉益裕1/1921/121/12316劉金柱1/1921/121/12317劉淑女1/1921/121/12318劉麗娟1/1921/121/12319劉証男 公同 共有5/16連帶負擔2320劉財寶21劉美女22賴鶊文23賴瀅灧24賴盈蓁附表二(原告方案分割後881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人881地號應有部分比例劉義聰4/32劉雅芳4/32劉銘洲6/32劉銘興6/32劉益裕3/32劉金柱3/32劉淑女3/32劉麗娟3/32附表三:881地號土地找補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人受領人881地號劉義聰劉雅芳劉銘洲劉銘興劉益裕劉金柱劉淑女劉麗娟楊業葳237,317237,317355,975355,975177,988177,988177,988177,988附表四:883地號土地找補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人受領人楊業葳劉義聰238,333劉雅芳238,333劉銘洲357,500劉銘興357,500劉益裕178,750劉金柱178,750劉淑女178,750劉麗娟17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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