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士勛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士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士勛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2月、3年4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4月,嗣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6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3年2月、8月、8月、8月、2月、10月,就後5罪部分,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4月、4月、4月、1月、5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4年5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