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葉林傳 相對人即債務人擎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夢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