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298號債權人 朱福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 潘群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潘群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