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1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7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楊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17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830元,及其中新臺幣76,817元、

10,950元、9,785元,均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15、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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