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77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楊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17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830元,及其中新臺幣76,817元、
10,950元、9,785元,均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15、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