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 之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附件:
計算式:公告現值×土地面積系爭508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139,000元∕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10,286,000元。
系爭528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139,000元∕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1,112,0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範圍系爭土地之18分之1。
訴訟標的價額=(10,286,000+1,112,000)1∕18=633,222(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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