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45號原告戊○○被告光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被告光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