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8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7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0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11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並
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4年
10月17日止,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又上開債權業於94年10月26日讓與原告(原中正資產風
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
函、高雄市政府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電腦查詢單及債權讓與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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