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4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本票原本二件(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99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