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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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聰 和  住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摘星大樓管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
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之半數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是本
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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