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50號
原 告 呂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轎車車主AZC-7300」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
件,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並請求本院函查車主之
姓名,業經本院調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附卷,原告
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