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50號
原   告  呂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轎車車主AZC-7300」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
件,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並請求本院函查車主之
姓名,業經本院調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附卷,原告
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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