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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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7號原告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
劉家榮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 律師被告 容誠 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郭騰鴻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損害原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4樓房屋等語,而被告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分別址設、住所在高雄市鼓山區,均稱不同意本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56頁),是以本院無從取得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國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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