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6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李秀花

被告 馬琍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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