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碧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碧凱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又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一一一六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