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張淑華 被告 陳文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1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