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03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8號聲請人 謝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政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三、本票未載到期日,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