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佳珍 (即 謝進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碧鳳 (即 程金田 之繼承人)、 程議慧 (即程金田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