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佳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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