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仁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仁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仁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
4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103年
1月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4月,緩刑4年及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確定,後經本院於同年
8月19日以103年撤緩字第179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於10
3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12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