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懿婷 (原名: 郭香君 )即好所在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