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代理人 塗文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