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被告甲○○部分於97年6月28日內,被告乙○○部分於97年6月2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