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張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429元,及其中3萬746元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8,4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