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張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429元,及其中3萬746元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8,4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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