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12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張明正

被告 郭家誠郭尚東 之繼承人

郭彥平 即郭尚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尚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家誠、郭彥平為被告郭尚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程序。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郭尚東業於民國110年

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家誠、郭彥平,且未拋棄繼承

等情,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郭尚東之繼承人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拋棄繼承迄今均未再為任何回應,而原告既已聲明由郭尚東之繼承人郭家誠、郭彥平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命郭家誠、郭彥平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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