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