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許家榛 被告 黃福榮
楊廣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福榮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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