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林益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77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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