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 林翠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春英吳曼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春英即吳曼均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101年12月2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美群││1437│建│14.53│全部│├─┼───┼────┼───┼───┼──────┼─┼─────┼──────┤│2│臺中│大里區│美群││1438│建│10.3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85│臺中市大里區美│00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16.12││全部││││群段1437、1438│造│二層16.12││││││地號││合計32.24│││││├───────┤│││││││臺中市大里區美││││││││群路141巷2弄6││││││││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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