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53號

原告 黃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向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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