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1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原告與被告 陳慶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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