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二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案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