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