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201條、第320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於94年11、12月間,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且被告所犯該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而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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