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8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0)所示,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6月26日,又提示日應在發票日之後方為適法,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WG0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時。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