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