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16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法院審判時業經坦承犯行,言詞辯論亦已終結,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深感悔悟,亦需返家安頓家務以便日後安心入監,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本院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於假釋出監後再犯而有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已裁定再開辯論,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至聲請人以其所陳尚有家務極待安頓乙節,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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