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4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玆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