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 潘軍 任法定代理人 潘玥蓉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被告 蘇橋霖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被告 顏麗珍 (即 楊春壽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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