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135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己○○被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