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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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莊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9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至系爭公告雖就附表所示股票編號中之年度欄「085」誤載為「85」,並刊登於系爭公告及法院網站上,惟其餘發行公司欄、股票號碼之股別、號碼、檢碼欄及種類、張數、股數欄等涉及票據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訛,堪認前開漏載不致讓人有誤認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漏載尚不影響於本件公示催告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年度股別號碼檢碼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6股票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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