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江怡蒨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複代理人 王亭婷 律師被告 姜常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高建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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