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1748號裁定所示申報權利期間係「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即登報期滿後
3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97年6月25日即登報,有台灣新生報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至97年9月25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97年12月25日(星期四)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4月9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諸本院收文戳之日期可明,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8年度除字第8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南│79-NX-36998-2│股票│1│360│││碱業股份有限公司)│││││├──┼───────────────┼───────┼────┼───┼──┤│002│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南│79-NX-49180-0│股票│1│240│││碱業股份有限公司)│││││├──┼───────────────┼───────┼────┼───┼──┤│003│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南│80-NX-66071-5│股票│1│260│││碱業股份有限公司)│││││├──┼───────────────┼───────┼────┼───┼──┤│004│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南│81-NX-83543-0│股票│1│386│││碱業股份有限公司)│││││├──┼───────────────┼───────┼────┼───┼──┤│005│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南│82-NX-000000-0│股票│1│501│││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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